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手续 |
2019/01/01 |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的有关条款,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。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无子女; (二)有抚养、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; (三)年满三十周岁; (四)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; (五)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,则不受1、3、5条的限制。 二、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,须提供下列证明: (一)收养申请书(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、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); (二)身份证明(包括出生、国籍证明); (三)婚姻状况证明; (四)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; (五)健康证明; (六)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; (七)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; (八)家庭情况调查报告。 三、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,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。 四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,应亲自向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并到指定的中国涉外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。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。 |